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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及其正当性:立宪设计的前提

  
  借用古典共和主义的口吻,联邦党人认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②]。尽管如此,古典共和美德是一种公共美德,它不同于谨慎、节俭、勤奋等个人美德。正如休谟所言,这些品德大多对人们“自己有用,使他们能够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但它们不是“使人们投身社会的那种品德”。[③]公共美德是指为了社会利益牺牲个人的私欲可利用的那种品德,亦即全心全意为公共福利服务的品德。在古代高度同质的共和国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热爱是与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幸福分不开的,公益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丧失它即意味着个人生活的不完整,意味着抛弃与他人的社会联系。联邦党人面临的一个关键性困难是,在一个商业共和国,古典共和主义那种要求公民舍己为公的主张,在技术上越来越成为不可能。商业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分裂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分工限制了人们的视野,由于公务并非人们的日常活动,他们所获得信息往往限于狭窄的范围,因此让每个人都从全局、长远角度来做决策是困难的。不仅如此,政治共同体的扩展带来了规模难题:共同体越大,人口越多,让所有人无偏私地关注公共利益的难度也就越大。

  
  在联邦党人的时代,一个以政治、宗教、伦理和经济利益多元化为特征的商业社会已经初具规模。面对邦联体制的缺陷,当时已有人公开声称:“不幸的是,残酷而不近人情的战争一旦结束,奢侈和腐化开始在国内蔓延,节俭、朴素和勤奋,这些在战争中表现出来的美德则烟消云散。”[④]另一位反联邦党人也正确地指出,国家面临的困难是“是因为公共美德的丧失,我们是私人利益优先,而置任何其他利益于不顾。”[⑤]曾经作为古典共和主义之核心的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和热爱,既不在每个场合为个人生活所必需,也不再构成自由主义信条的主要内涵。麦迪逊敏锐地注意到了这给政治制度构成的挑战:“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⑥]党派私见的泛滥,已然成为困扰政治制度的一个问题,“对各种财产征税的分配,是一条看来需要极其公平的法令,然而恐怕没有一条法令能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党派提供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正义的准则了。它们每使处于劣势的派别多负担一个先令,就给他们自己的腰包里节省一个先令。”基于此,麦迪逊不得不承认,管理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必然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⑦]。

  
  如果说古典共和主义增进公益的方式是抑制个人利益的话,则自由主义把个人诉求当作目的性的价值,因此一个深刻的悖论在于,民主和公共利益存在内在的张力。联邦党人的政治理论必须回答一个难题:一方面留恋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再寄望于通过古典共和美德来实现公共利益。对此,联邦党人拒绝了霍布斯式的通过建立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国家来谋求公益的方式,他们的办法是使各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于公共利益。

  
  二、“民主制的人类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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