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及其正当性:立宪设计的前提
以联邦党人的理解为中心
姜峰
【摘要】联邦党人相信“自利”是进行立宪设计的基本前提,他们提出的规范性原则是“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自利既可以促进经济生活中的效率,也因其与平等和民主价值的内在联系而获得正当性。要利用自利的正当性,必须注意到个人在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中存在的差异,以通过优化制度规则将个人私利引导至有助公益的方向。通过考察联邦党人制度设计的若干描述性定理,我们也发现,他们是基于对人的行为特征的一般性假定,而不是对人进行道德区分来进行制度设计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联邦党人政治理论的制度主义特征,这与那种徒劳地通过谋求人性改善来实现良好政治秩序的方式形成了对峙。
【全文】
在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中,公共利益居于重要地位。对古典共和主义来说,公共利益通过公民美德来实现,它强调个人应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不可避免的商业社会,古典共和美德将受到严峻挑战。麦迪逊认识到,民主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差异、自利和个人选择的正当化,而这将对政治秩序提出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立宪设计的主要方式不能再求助于古典共和美德,而是转向“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①]这一规范性立宪原则的重要前提,正是人性的自利特征。尽管自利在经济生活中的利他作用已为人们所熟悉,它在政治领域中的意义尚有待厘清。
本文试图说明,自利在其描述性意义上既是“民主制的人类学基础”,在道德层面上也可因其与平等主义和反暴政价值的内在联系而获得正当性。揭示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现代立宪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前提。本文第一部分讨论了联邦党人对古典公民美德在一个多元化商业社会衰落后的政治反应,亦即要寻求新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价值;第二部分归纳了联邦党人关于人的政治行为特征的六个描述性定理,它们表明,自利原则事实上是进行立宪制度设计的人性基础;第三部分从经济、政治和道德层面讨论了自利原则的正当性问题,强调自利的功能不仅促进经济效率,而且在政治生活中体现平等和民主价值;第四部分通过讨论联邦党人对个人在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中的特征的认识,表明可以通过良好的外部规则设计达到“使个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效果。
一、公民美德的衰落
联邦党人追求政治决策的公共利益价值,他们反对多元主义那种把政治过程当成私人利益表决器的主张,也不认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强势力量经由民主过程就可以获得垄断性
宪法优势。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反对少数人的专制不同,他们旨在设计一个防止多数派专政的
宪法体制,以克服当时邦联体制对大众民主的纵容。为了防止立法受激情或非理性主导(这往往由多数派造成),
宪法分权机制被设计得相当细致:国会分为两院,以实现立法机构内部的彼此牵制,有力的总统否决权和独立的联邦司法权力,则进一步限制了多数派通过政治过程实施暴政的能力。就追求一种独立于私利的“公共利益”而言,这一体制带有明显的共和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