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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概念的分析

  
  其四,我们应当对法律关系和法律上的关系做严格区分,将法律关系概念偷换为法律上的关系不仅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其损害更在于否定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由和公平正义的精神,使民事法律关系沦为统治阶级遴选思想关系的工具。

  
  其五,法律关系用语中的法是指自然法,律指实在法。法律关系是实在法与自然法的联系和贯通,法律关系在保障人们生活关系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的发现和展示法律关系。简言之,法律关系是对自然权利的实在法表述。

  
  其六,我国法学理论中广义的法律关系包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依据在生活关系中,事实永远先于价值存在。申言之,私生活关系的由来与界定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决定着市民社会基本的运动规律。生活关系的概念某种意义就代表着平等私人之间的私生活关系,对这种私生活关系中私人的界定是民事法律关系界定的基础。明晰了以上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依据实质就是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崇尚自由和平等的市民社会中的私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分析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来都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我国通说的法律关系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个观点将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责任排除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外,有一定进步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事实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稀释分布于整个法律关系中,不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次,民事责任是法律威吓主义,没有第一性的请求权就没有第二性的民事责任的存在,民事责任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但是通说观点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狭义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涵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单纯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会无法解释“权能”、“权限”、“取得期待”、“法律上拘束”、“职责”和“负担”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同时,霍菲尔德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将会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虽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是会产生术语匮乏等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霍菲尔德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与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与无权利(no-right)、权力(power)与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与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这个观点对我们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无疑具有重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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