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概念的分析
孔卓然
【全文】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检讨[1]
法律关系产生之时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所以早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义语。“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的表述应该可以追及罗马法时代“法锁”的说法,但是罗马法上并无法律关系概念,只是存在思想上的萌芽。法律关系作为构建民法体系的一个基本概念出现,则是萨维尼的贡献。虽然在他之前,费希特、胡果和蒂堡都曾经使用了Rechtsverhaltnis这个语词,但是萨维尼对法律关系理论作了系统的论述。其法律关系的定义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通过法律规则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萨维尼的理论中,法律关系是构建民法的核心,后来这个观点逐步被权利是私法的核心的学说所取代,把所有的法律关系用“权利”来进行表述是近代民法的思考方式,但是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抹杀和淡化了法律关系中义务和其他约束的存在。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具体分析:
其一,应当明确法律关系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意志行为,法律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的,通过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使得人们遵从自然规律,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其二,法律关系是有机体而非权利义务机械的组合,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抑或说有机体,各种要素基于共同的目的而组合成超越各要素的整体,只有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囊括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这是一个时刻处于流变中的人与人的关系。
其三,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并非对立抑或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生活关系有机体中的一部分,法律关系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萨维尼认为:“生物人存在于外部世界,对于他而言,在其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与那些与他本质和规定相同的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生活关系”。生活关系代表着事实关系,而法律关系代表着规范关系,二者划分的来源是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所以我们应当明确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区分。但是同时我们如果只看清二者的对立,而没有理解二者的统一,其后果就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极易脱离现实生活而轻信在建立了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后,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会形成,社会生活就会自动地演化为市民社会状态下的法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