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1958:
whm1958先生:
什么叫意志?所谓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红绿灯出故障,不代表交警故意要有目的地乱指挥,故红绿灯故障不能代表交警的意志,但可以代表交警部门的管理过失。红绿灯(无论故障与否)可以代表交警部门的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过失行为和法律故意行为,故只有后者,才可称红绿灯代表交警部门的意志,而前者,因红绿灯故障导致交通混乱、交通事故等后果,交警部门因管理失职是要承担行政等相关责任的。具体到银行也是一样,取款机故障,若银行存在失职(法律过失行为)导致被盗,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是基于意志(法律故意行为)同意按1:1000与许霆进行取款交易的。还是那个比喻,主人的狗擅自发疯咬了人,受害者可以就主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提起民事赔偿,但硬要说狗擅自发疯咬人就是人发疯放狗故意咬人,这种推论是否显得有点蛮横?认为取款机是银行推出使用的,就不问理由地认定取款机的一切“表现”(即便是因故障而超过预设程序的“越权表现”)都是银行的法律故意行为,认定取款机的一切行为都是银行的预设程序行为,认定银行“故意推出使用取款机”就是银行“故意让取款机正确交易和错误交易并举”,这是否更加蛮横呢?
至于阁下后面举的那个例子,我不由得笑了起来,有点不礼貌了。看来,还是那句老话,阁下是民事思维有余,刑事思维不足。
阿怪先生,看来你是有点怪!你说的很明白的呀,红绿灯故障对司机来说就视同代表交警的意志,至于是否是真正的交警的意志和司机无关,司机不应受到惩罚。同样,ATM机故障对许霆(客户)来说就视同代表银行的意志,至于是否是真正的银行的意志和许霆(客户)无关,许霆(客户)不应受到惩罚(刑罚)。但是对于那不义之财17.5万元,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说到后面举的那个例子,你不由得笑了起来,不知为何好笑?我举此例子只是想说明盗贼的意志有时和被害人的意志是一致的,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的。故以盗贼的意志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来做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要件是不对的。
法学天堂:
跟你探讨问题很开心,中国的理论界还要继续发展,当然。记得近代的某国的一位法学家说的“在维护现在的法律制度,在保证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否则,你就不要来学法学”。对于,这样的话我持部分异议的观点。中国的理论界是应当高于司法实践界的,理论界的应当是理想的情况。中国的司法界和理论界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希望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为了使中国的法治事业迈向蓬勃发展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