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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盗窃也是盗窃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最重也只能判到无期徒刑。

  
  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因为法院按照什么罪判,检察官按照什么罪起诉,就往什么罪靠。

  
  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存在的问题是:“谁依照谁改革?”

  
  其实,理论是来源于实践而且高于实践的,司法实践应当向理论界靠拢,这样理论界才能发展;理论界发展了,司法实践才能进步。而现在的现象是,理论界向司法实践界靠拢,本来高于实践的理论,变得和司法实践一样甚至比司法实践还要低。司法实践界应当向理论界靠拢,这样理论界才能发展。而现在,为什么要理论联系实际呢?是因为,理论是高于现实和实际情况的,是理想的状态。而现在的实际情况达不到理论界的高度。如果理论界跟司法实践界平行,那就是说司法实践界已经达到了理想的境界,那样理论就不用发展了。那样的话,中国的司法实践界的上升和发展的空间就变得很低。要改革,要发展?没有理论怎么可以。要知道,理论是指导实践的!

  
  博主回复:

  
  司法理论来源于司法实践,但还要反复拿到司法实践中去检验与修正。只有正确的司法理论才能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这就是;司法实践--司法理论--再司法实践--再司法理论...循环往复之。但每一循环都会上一个台阶。

  
  whm1958:

  
  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说的很对!开车上路要听交警指挥,交警不在要按红绿灯行驶,因为谁都知道;红绿灯就是交警替身。如哪天来了罚单说你闯红灯,你说没闯过,我都是红灯停绿灯行,交警说那是控制红绿灯的电脑故障,红绿灯亮反了,不代表交警的意志!而你是违反了交警的意志。就是你拿出录像显示你是红灯停绿灯行的也没用。你还会说ATM机故障时就不代表银行的意志了吗?再有,如果银行的法人和管理者监守自盗就不是盗窃了吗?因为盗窃者的意志就是银行的法人和管理者的意志。何为单位盗窃?就是公,私企业自盗。如我有一私企,对外有很多债务,但又不构成破产条件,于是我就可用私企自盗的方法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将企业掏空后破产而赖掉债务。这时的盗贼和被害者为同一人(或一伙人),盗贼和被害者的意志也高度的一致。难到这就不是盗窃,公安就不立案了吗?否!盗贼要抓,财物要归还被害者,竟管盗贼和被害者为同一人,但性质是不同的,是将盗贼盗来的财物归还被害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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