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盗窃也是盗窃
王皓明
【全文】
公开的盗窃也是盗窃
前一阵我写了一篇博文《许霆案要笑死我吗?》,就此博文网友法学天堂和本人进行了一个很有意义的讨论,下面是我和他的讨论供网友们参考。
许霆案要笑死我吗?
一;可笑的解释
(1)“秘密”具有主观性、相对性的特点,主观性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未被发觉,至于实际是否被发觉并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相对性指的是行为的秘密性只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即只要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即可,至于是否会被其他第三人或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设置的工具发觉不受影响。秘密性还只相对于行为实行的当时而言,至于行为事后是否会被发觉亦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在这次地震救灾中,发生了一些灾民哄抢救灾物资的事情。这就是公开的盗窃!所以说秘密和构不构成盗窃罪无关。
2)“窃取”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性和手段的非暴力性。----我前些年在日本住过。那时我的一个朋友的汽车被盗了,我去见他原以为他会很生气和着急,没想到见到他时他高兴的不得了。他对我说;我早想换了这台破车了,想扔了可还要交大件垃圾处理费。这回好了,被盗了,大件垃圾处理费省了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款。后来我也想换车时,也天天想,夜夜盼有盗贼快把我的破车偷了去。可我没我的那位朋友走运,老没盗贼光顾,想交报废车处理场可还要交2万日元的大件垃圾处理费。于是不得不开到郊外河边大桥下,摘了车牌弃车而去。所以说窃取时,有时行为人(盗贼)的行为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性是一致的!
二;可笑的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根据这样可笑的“秘密”和“窃取”的解释,认定了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法律特征。这不更可笑吗!?
法学天堂:
我个人认为,秘密的含义应当是根据被害人是否能发觉而定的。在抗震救灾中盗窃的财物,应当是秘密的。灾民是无法知道是不是有人在盗窃。如果灾民发现了正在盗窃的人,那这个人就不是盗窃了。但是,如果他使用暴力的话,那就是明显的抢劫;如果他使用的是非暴力的,那就是抢夺。也就是说,在抗震救灾中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是被害人【在此指灾民】是无法得知的,因此可以认定为盗窃。如果是被害灾民得知的,那应当是抢夺或抢劫,不应当认定为盗窃。另,我在文章中强调了,司法解释认定盗窃的前提是;“许霆伙同同案人,用秘密手段……”。这是写在判决书上,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任务,盗窃应当以“秘密手段”,不是秘密手段的可以以抢劫罪或抢夺罪来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