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来说,ATM机吐款就视为银行同意透支,至于是不是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好,“机器知道,人不知道”也好,和许霆无关!银行要来协商说ATM机故障,同意透支的意思表示错了,许霆有钱还了就是了,没钱就只有慢慢还了。
附二,1、大家分析一下,银行能打印出几种对账单?哪种应当是法定的!
2、大家说说,最高法院是否应当向银行调取对账单这个核心证据?
答一,银行能打印出两种法定的对账单.1,是:许霆帐户的余额是:176.97元。第一回输入1000元,透支1000-176.97=823.03元。这以后取的每笔1000元或2000元都是透支。即许霆供取款171笔175000元,透支175000-176.97=174823.03元。2,许霆银行卡账户余额为176.97元,第一笔取1000元,银行扣款1元,余额是175.97元,银行取一送999元,(不是有买一送一吗)以此类推。即许霆供取款171笔,共取款175元,帐户还有余额1.97元。银行送175000-175=174825元。(谢谢啊!)
答二,最高法院应当向银行调取对账单这个核心证据。因为目前检查官的那份许霆的提款纪录是错误的对账单,是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上的明文规定的,故不能做为法庭的证据的。
附三,转贴给何长明律师的谏言
我来说说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
一,透支——指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提款。
二,超额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提款。
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提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云南何鹏、宁波唐氏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已归还全部钱款,广州许霆,发卡银行至今也未来催收钱款。故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不能定性为“恶意透支”,只能定性为“超额透支”。
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没有合法透支功能,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恶意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前提方式要件。
此话说的不妥,要注意辨护技巧。应这样说,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透支限额为零,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超额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超额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超额透支”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