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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许霆写了一个上诉状

  
  按A的解释,是由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和秘密窃取构成了盗窃的要件,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罪的要件,也就是起刑点。目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按A的解释。

  
  按B的解释,是由用非法的手段和占有构成了盗窃的要件,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罪的要件,也就是起刑点。窃取时秘密与否是次要要件。注:这里的占有既包括非法占有,也包括不非法占有,没有占有就是盗窃未遂。我就持有这一观点。

  
  那么两个解释A和B哪个说的对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我们拿几个案例看看检验一下。

  
  1-按B的解释观点:如许霆卡里有170元,许霆要是撬开ATM机拿取的170元也构成盗窃罪。虽然那170元所有权是许霆的,许霆对这170元的占有权是合法的,但许霆是使用非法手段撬开ATM机拿的170元也构成盗窃罪。不能说许霆对这170元的占有权是合法的就不构成盗窃罪。可要按A的解释观点;就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不满足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这一要件。

  
  2-在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甲借给乙一台数码像机,一日甲去乙家玩,趁乙不备拿回了数码像机。日后甲向乙要借给乙的数码像机,乙一看丢了报了案,后查出是甲去乙家玩,趁乙不备拿回了数码像机。法院判了甲构成盗窃罪。按B的解释观点是判的对,可要按A的解释观点判的就不对,因为不满足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这一要件。

  
  数码像机的占有权是甲的,甲借给乙使用,乙只有使用权。

  
  3-有一案例。一日在中关村一家公司卸货,一人混入,将货盗走,后这家公司看货不对问送货的,送货的说拉来前点了是对的。这才发现送货的把那个盗贼当成是公司的人,公司的人那个盗贼当成是送货的人一快的。案破了,判那个盗贼盗窃罪。按B的解释观点是判的对-秘密这个要件只是次要要件。可要按A的解释观点判的就不对,因为不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

  
  4-再有,公安机关有时取证,经批准要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查找物证,并一经发现有用物证要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物检。如有必要还要多次去,有时物证还是贵重物品。按B的解释观点这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是经过批准的,是使用的合法手段,而秘密这个要件只是次要要件。可按A的解释观点这就构成盗窃罪。因为1,有用物证带回公安机关满足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这一要件。2,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查找物证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3,如有必要还要多次去,有时物证还是贵重物品,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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