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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许霆写了一个上诉状

我为许霆写了一个上诉状


王皓明


【全文】
  
  上 诉 状

  
  上诉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与理由:

  
  本人许霆近日在我父的博客上看到了一篇题为《许霆案抗辩唯一可行之路,胜利之路!别无它路!》的博文,深有感想,故特此呈上,供法官大人一阅。

  
  《许霆案抗辩唯一可行之路,胜利之路!别无它路!》

  
  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

  
  其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病句。语法上有问题。不过这不影响法条的使用。但是,人可以带病上岗,还能评上个劳模什么的。法条可不能带病上岗,必须治好病后才能上岗!要不就会出大量的冤假错案来。这就要靠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进行校正。

  
  这问题就来了,如何校正?占有即可以做名词用,也可以做动词用,A,占有做名词用的话,就要在非法和占有之间加上“的”字,这样盗窃罪(刑法264条)就成了——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就是指以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B,占有做动词用的话,就要在非法和占有之间加上“地”字,这样盗窃罪(刑法264条)就成了——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地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地占有为目的就是指以用非法的手段去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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