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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梁丽能得到国家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梁丽属不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之一的呢?就是说(三)依照刑事诉讼法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适用梁丽案吗?我认为是不适用的,下面就这一法条加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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