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梁丽能得到国家赔偿
王皓明
【全文】
10月10日下午2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2名民警将一份撤案决定书送达梁丽家中。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是“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为梁丽案忙了近半年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梁丽再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了,“梁丽案到此画上句号了”。
梁丽案到此真能画上句号了吗?梁丽在看守所被羁押了9个月,会不会获得国家赔偿呢?我认为梁丽能得到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
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梁丽的情况符合(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故梁丽作为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