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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梁丽案

  
  新浪网友:

  
  2009-10-03 09:54:48

  
  1、“梁丽有自我判断的权利”=梁丽有自我边界的权利,而且,梁丽也有从垃圾车上移走垃圾的权利。但是,梁丽有从行李车上移走行李的权利吗?

  
  2、“公司也是有有关规定”,但是,公司有将行李车上的行李判断成垃圾的规定吗?

  
  3、“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指出检察机关公布此认定的确切方式。

  
  博主回复: 2009-10-03 15:01:35

  
  梁丽对是不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还是顾客留下的垃圾,有自我判断的权利。判断要是顾客留下的垃圾就应当进行清理,判断要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就应当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上交。即便梁丽将行李车上的行李判断成垃圾了,也不能就此认定梁丽构成了盗窃罪的要件。就好比在战争中你误将自己人看成了敌人,被你错误的开枪打死了,不能说你就是敌人一样!

  
  herui:

  
  2009-10-03 11:27:33

  
  4、不认定涉嫌盗窃盗窃罪,却不影响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梁丽在移动行李车上的行李时主观判断该行李价值达到法定数额,便使“盗窃罪”的要件不得满足,“不起诉”才得以成立。但是,“盗窃行为”仍可这样去认定:

  
  旅客,当将该行李放到机场大厅的行李车上时,是客观上控制着行李;旅客不希望该行李无故脱离行李车,是主观上控制着行李。物主对于其财产的控制并不局限于客观上的控制。旅客离开行李车“1分钟”左右,行李车上的行李“不翼而飞”,该旅客在咨询了值班经理的10号台“4分钟”后回来取纸箱行李,已经客观不可能。

  
  梁丽,当将行李车上的该纸箱行李拿起并放到清洁车里,继续在大厅里打扫卫生时,使得该旅客在客观和主观上失去了对行李的控制。

  
  行李,重14公斤,显然是旅客的财产。行李虽一度与旅客分离,但未与行李车(该车为机场公共设施之一)分离,并未改变其行李的属性,未经旅客的明示,行李(机场有义务保证行李的一般性安全)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遗弃物,机场未经招告旅客,亦不能理所当然地肯定行李是遗忘物。

  
  “当时老曹要打开纸箱,梁丽不让,说万一有人找过来,是要还给人家的,打开就没有办法(向别人)交待”,这说明梁丽明知该行李会是旅客的找回之物,即该纸箱仍属于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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