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梁丽案
王皓明
【全文】
引子: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金”定性为侵占取消公诉
发表时间:2009-09-26 08:3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吴俊、彭勇)记者25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5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我的观点:
梁丽是机场的清洁工,她的职责里有清理顾客留下的垃圾和遗留物,对遗留物按有关规定应上交。对是不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梁丽有自我判断的权利,当然公司也是有有关规定的。梁丽当时认定这个纸箱是顾客留下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是盗窃行为。当然,梁丽后来没有将纸箱上交到公司,而是将纸箱拿回了家,但这也只是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是不是盗窃无关。只是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而已。
有人说要是梁丽拿到纸箱后交到了公司或派出所就不构成盗窃罪了,因为梁丽把纸箱拿回了家所以就是盗窃行为了。我说错,梁丽拿纸箱要是盗窃行为,交到派出所也是盗窃,只是盗窃后有自首情节。交到公司,公司就成了盗窃共犯和窝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