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甲借给乙一台数码像机,一日甲去乙家玩,趁乙不备拿回了数码像机。日后甲向乙要借给乙的数码像机,乙一看丢了报了案,后查出是甲去乙家玩,趁乙不备拿回了数码像机。法院判了甲构成盗窃罪。按B的解释观点是判的对,可要按A的解释观点判的就不对,因为不满足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这一要件。数码像机的占有权是甲的,甲借给乙使用,乙只有使用权。
3-有一案例。一日在中关村一家公司卸货,一人混入,将货盗走,后这家公司看货不对问送货的,送货的说拉来前点了是对的。这才发现送货的把那个盗贼当成是公司的人,公司的人那个盗贼当成是送货的人一快的。案破了,判那个盗贼盗窃罪。按B的解释观点是判的对-秘密这个要件只是次要要件。可要按A的解释观点判的就不对,因为不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
4-再有,公安机关有时取证,经批准要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查找物证,并一经发现有用物证要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物检。如有必要还要多次去,有时物证还是贵重物品。按B的解释观点这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是经过批准的,是使用的合法手段,而秘密这个要件只是次要要件。可按A的解释观点这就构成盗窃罪。因为1;有用物证带回公安机关满足对占有权的非法为目的这一要件。2;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查找物证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3;如有必要还要多次去,有时物证还是贵重物品,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这一要件。
从上面看出;B的解释优于A的解释。
当对
刑法第
264条出现了A和B两个解释时,一是提请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解释,二是法院应按对何鹏有利的解释进行判决。
也就是说应按B的解释(就是由用非法的手段和占有构成了盗窃的要件,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罪的要件,也就是起刑点。窃取时秘密与否是次要要件。注;这里的占有既包括非法占有,也包括不非法占有,没有占有就是盗窃未遂。)对何鹏案进行判决。
因为何鹏是按合法操作程序取款,没有使用非法的手段,故不构成盗窃罪。
附一:主观恶意能做为判断是否是盗窃罪的要件吗?许霆第一次取钱不是盗窃,第二次取钱就是盗窃,因为多了个主观恶意。那么,主观恶意能做为判断是否是盗窃罪的要件吗?雷锋之所以是雷锋,是因为他是用自己节省下来的津贴帮助别人,如果雷锋是用自己从银行盗窃来的钱帮助别人,那我们还能向雷锋同志学习吗?难到因为是主观善意就不构成盗窃了吗?难到我们每当发现有人有困难需要钱时,都可以去撬银行盗窃钱来帮助别人吗?因为是主观善意就不构成盗窃了吗?所以,我认为;主观恶意不能做为判断是否是盗窃罪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