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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

  

  2.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


  

  一般来说,各州不仅不得行使联邦宪法明确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而且也不得与合宪的联邦权力发生抵触或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例如美国联邦宪法1条第10款明确禁止各州“缔约、结盟或组成邦联;制造钱币、施放信用券、或允许除金银以外的东西成为偿付债务之手段”;各州“不得通过仅针对个人(BillofAttainder)或进行事后惩罚(expostfactolaw)之法律,不得通过法律来破坏合同责任,或授予贵族头衔。”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除了为执行质量检查法而成为绝对必须,任何州不得对进口或出口施加关税”,“不得和其它州或外国势力缔约或结盟,并除了遭到侵略或在不允许延误的紧急危险中,任何州不得投入战争。”


  

  1961年的委内瑞拉宪法18条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尤其不得为国内市场设置障碍,例如各州不得设立海关、进出口税或国内外物资的中转税,也不得在消费品进入州内市场流通之前征税或禁止消费州外生产的商品。总的来说,1961年宪法授予各州有限的明确授权和所有的剩余权力,但是禁止其行使某些权力。[23]1999年新宪法延续了旧宪法的指导思想,但是删除了禁止各州行使某些权力的条款。尽管如此,各州仍然无权行使1961年宪法禁止的权力。阿根廷宪法121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各州不得行使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尤其是不得制定有关贸易、航海、货币或建立海关的立法。


  

  3.剩余权力的归属


  

  对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也就是“剩余权”(residualpower),各国的归属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剩余权的分配存在三种模式:联邦所有、各州所有或两者共享。大多数联邦国家的剩余权归各州所有,但也有少数国家采取联邦所有或共享模式。[24]


  

  首先,只有个别国家规定剩余权为联邦所有。巴基斯坦宪法授权联邦议会单独享有剩余的立法权,可以就三个职权表中的未尽事项进行立法。另外,如果联邦院以出席并参与表决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联邦议会就可以针对决议中指明的各邦立法项目行使立法权;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通过决议要求立法,联邦议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少数国家规定剩余权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行使,例如加拿大宪法规定,剩余权由联邦和省分享,联邦的剩余权力包括紧急状态权力,以及为“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对没有完全分配给省的所有事务的立法权,各省则保留规制“具有地方或私人性质的所有事务”的剩余立法权。苏丹1998年宪法也规定,没有明确分配给联邦和各州的权力由它们共同行使。


  

  大多数联邦国家的剩余权为各州所有。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明确规定,剩余权由“各州”和“人民”享有。1917年墨西哥宪法124条借鉴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将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剩余权力赋予各州。两者的区别是,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并没有“剩余”二字。事实上,邦联条款第2条包含“明确”的字眼,但在修宪过程中经过争论之后,决定不放入“明确”二字。1857年的墨西哥宪法117条已经用了“明确”,目的是创造一种更为确定的联邦分权制度。[25]类似地,阿根廷1853年宪法明文规定各省享有剩余立法权,并有权制定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法律(第121123条)1988年巴西宪法第25(1)条规定,各州拥有宪法未禁止其拥有的权力,似乎剩余权力的范围并不取决于宪法授予联邦的列举权力,但是巴西法律界的理解是各州拥有没有授予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俄罗斯宪法条约则将剩余权力归共和国所有,包括外交关系和经济政策在内的重要权力被作为14项共有权力。[26]埃塞俄比亚宪法52条规定,各州保留没有明确授权联邦独自行使或与各州共同行使的所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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