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丁美洲的联邦制中,委内瑞拉可以说是最集权的。不仅立法权高度集中于联邦,而且法律适用也是中央化的,因而委内瑞拉的联邦制可以说是有名无实。委内瑞拉1961年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广泛权力,包括外交、国防、入籍、货币、税收、军队、矿产、征用、航行、交通、通讯、银行和农业改革,以及“根据其性质或类别与其相关”的事务,也就是隐含的联邦权力。和美国与墨西哥不同的是,这种隐含权力和明确授权之间未必存在任何联系,且国民大会全权决定某事项的性质或类别是否属于中央权力范围。委内瑞拉对隐含权力的特定理解允许联邦任意扩大权力范围。[7]1999年宪法虽然加强了地方分权,但是第164条仍然规定了11项限制州权的中央事务清单。
和南美联邦国家类似,印度中央政府掌握着巨大的经济权力,负责制定绝大多数的经济立法。印度1946年宪法授权联邦议会对国防、核能内政、外交、防空、航空、铁路、邮电、银行、保险、货币、外贸、外汇以及重要税收等重大事项享有专有立法权,共计96项之多。[8]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立宪时期的思维造就了中央单方面控制的权力格局。印度立宪者和许多人都希望,中央政府能在一个极不均衡的国家有效指导经济增长、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并减少政治与经济摩擦。在立宪过程中,政治放权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经济放权却因为语言、族群以及传统政府形式的不同而未被认真考虑。尼赫鲁和社会主义党派希望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来发展工业,减少贫富差距和州际争议并增进区域均衡。另外,联邦议会可以通过简单多数随意改变州的边界,总统甚至可以取消州。类似地,巴基斯坦联邦立法权也多达60多项,其中包括国防、外交、邮政和电报、货币、外汇、另外,如果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联邦议会可以就全国或部分地方的任何事项行使立法权。
德国的《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联邦专有权,包括外交与国防、联邦国籍、迁徙自由、货币的发行与控制、度量衡的制定、关税统一和物资运输自由、商业与航运条约、联邦铁路和航空运输、邮政与电话通讯、工业产权、版权与出版法,以及有关刑事警卫、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之保护、联邦或各州的生存和安全之维持,和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合作。
在1993年议会和总统的流血冲突之后,俄罗斯新宪法造就了威权总统体制,联邦制也带上了集权型的单一制特征。宪法第71条为联邦保留了广泛的专有管辖权,除了主要法典的立法权(不包括行政诉讼法)之外,还包括司法管理、联邦财产的控制、金融、信贷及关税调节、联邦预算和税收、交通和通讯、能源生产、货币和财务机构、价格政策、邮政、军队、国防和安全、外汇和国际经济关系、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等。(1993年宪法第71条)
3.联邦与各州共享权力
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联邦和各州共有权力的概念,法院通过“领港调控案”等判例承认范围广泛的州际贸易属于联邦和各州分享权力的领域。不少联邦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共有权力,例如德国《基本法》第74条规定了范围广泛的共有权力,包括民事与刑事法及其判决与执行,法院组织和程序,结社与集会法,有关武器和炸药之法律,公共福利,有关经济之法律——如煤矿、工业、能源、商业、贸易、银行、股票交易和私人保险、核能的和平生产与利用,劳工法——包括企业的法律组织、工人保护与社会保险,对经济权力的滥用之防止,教育、科学与研究之调节与促进,农业生产之促进与食物供应之保障,土地法和房产交易,对危及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之防治,对食物、饮料、烟草及生活必需用品的市场供应之保证,公路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造与维修,废物处理与大气污染之控制。
最后,德国的州在没有联邦授权的情况下启动自主征税和调控政策能力更有限,因为德国的优占理论比美国更宽泛。[9]《基本法》第72(1)条规定,州只有在联邦没有立法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共有权力,因而州不得征收联邦已经规定的税。在联邦没有明确优占的情况下,美国的州也比德国有更大的空间调控私人活动,因为最高法院以尽量避免优占存在的方式解释法律,因而各州经常可以在联邦已经全盘干预的领域继续调控。《基本法》第72(1)条则隐含了更宽泛的优占原则。相比之下,只要联邦没有明确优占且州税符合宽泛的宪法限制,例如州税不得歧视联邦机构和州际贸易,美国各州可以和联邦分享任何征税权,因而无论在获得还是保持收入方面都比德国有更大的灵活性。在1994年修宪之前,只要联邦在相关领域启动了立法程序,州法就被认为受到优占。即使在修宪之后,联邦法律在制定之后就优占州法,而无须等到生效。
瑞士宪法第3条规定:“如果其主权没有受到联邦宪法的限制,州拥有主权并行使所有没有被委托给联邦权力的权利。”因此,州和联邦共享主权。某些属于联邦的专有管辖权,例如铁路、邮政和电信系统,在这些领域联邦雇用人员直接经营并自负盈亏。有些则属于州的专有管辖权,例如政教关系,日内瓦等州实行政教分离,其邻州则用纳税人的钱支付教会人员工资。但在绝大多数领域,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并不存在截然分离。绝大多数的联邦法律都是由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而州也在其专有管辖权领域接受联邦补贴,例如联邦政府为州的大学提供资助。教育是地方自治最强的领域。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学校体系,自由选择教科书和教师。在经过长期努力之后,联邦宪法第27条对各州统一规定了义务性教育的学龄。现在联邦对大学录取作出了一般规定,联邦经济部控制职业学校,虽然后者仍然属于州。瑞士也没有联邦警察,联邦范围的案件取决于州警察的合作。[10]在经济领域,宪法第31条强调贸易和工业在全国的自由。只有联邦法律才能限制贸易自由,且公民可要求复决。除了采取对保护健康和商业诚信有所必要的措施之外,州没有权力限制贸易自由,但是州可以限制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公司数量,以免出现过度竞争。1978年,瑞士选民和多数州加入了宪法第31e条,以保证联邦和州共同稳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