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国与加拿大相比,南美国家的地方立法权受到更多限制。巴西宪法第21和22条列举了授予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刑法、程序法、选举法和劳动法。阿根廷宪法第75条列举了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商法、刑法、矿产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和其它拉美国家不同的是,墨西哥允许各州制定自己的基本法,商法和劳动法除外,但是各州的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基本上是从首都的基本法照搬过来。某些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有权定义州内的宪法结构,例如南非宪法授权各省采纳自己的宪法,但是要求它们获得宪政法院的确认。省宪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但是省的立法和行政结构及程序没有必要和联邦一样。[6]
对于十分复杂的联邦制——俄罗斯,不同性质的联邦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力。1992年3月,俄罗斯通过了《联邦条约》,由三部分组成:20个共和国中的18个签署了条约,鞑靼斯坦(Tatarstan)和车臣拒绝签署;地区(oblasts)和领地(krais)签署了另一个协议,自治区(autonomousokrugs)和犹太人自治州(autonomousokrugs)签署了第三个协议。条约延续了前苏联时期不同单元的不平等地位,也没有改变不同单元的疆界。共和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和基本法律,而地区和领地从原先的行政区变为联邦主体,但是并没有共和国所具有的设计政府和制定宪法的权力。
2.联邦专有权力
除了国防之外,各国对于联邦应该具有什么专有权力并没有共识。即使缔结条约和发行货币的权力也未必是联邦独有的,例如阿根廷就授权各省在国会同意的前提下和不同主体缔结条约的共有权力。加拿大的条约未必是最高法律,因为联邦缔结条约的权力受到狭隘解释,以至如果条约处理了宪法分配给各省管辖的事务,那么联邦政府就不能单方面为了实施条约而通过立法。美国联邦宪法虽然禁止各州发行纸币,但并没有分配发行一般货币的权力。在美国历史的相当长时期,商业流通中相当部分是州银行发行的货币。1865年,国会才通过对州银行发行的货币征税优占了金融控制。加拿大和美国的分权方式略有不同,1867年宪法第94条规定了28项中央专有立法权,包括公共债务和财产、贸易和商业管制、失业保险、财政增收、公共信用借贷、邮政、军事与国防、渔业、铸币与货币发行、银行、版权、移民以及有关财产、公民权和司法程序的统一规则。
非洲联邦国家的宪法似乎受美国和加拿大影响比较大,分权模式颇为类似。埃塞俄比亚宪法第51条列举了联邦政府在内的21项权力与职能,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政策规划、公共健康、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全国标准和基本政策标准、财政、货币、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调节州际与对外贸易等。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规定的联邦专有立法权主要是全国性事项,以及第68条的弹性条款)。类似地,苏丹1998年宪法第110-111条按照事务的性质规定了联邦的18项权力,包括国家安全、外交事务、联邦、州、地方政府机构选举的组织、联邦税收、关税、对外贸易等,并明确排除了各州对州际贸易和其他联邦事务的权力。(第117-118条)。
相比之下,南美联邦国家的宪法体现出更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例如阿根廷不仅为联邦政府规定了一长串立法权,而且明确授权其促进经济繁荣和人类发展。宪法第75条列举了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国会有权制定对实施这些权力而言所有合适的法律。联邦权力包括优占和专有两类不同的立法权,其中优占立法权包括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专属立法权则包括海关法、航运法、国籍法、公民身份法、破产法、伪造货币和伪造国家文件惩办法、税法和征兵法(宪法第52、75(12)、126条)。巴西1988年宪法第21条也规定了诸多联邦权力,包括维持国际关系,宣布战争、和平与紧急状态,规制货币、汇率和矿产,运行或规制电台和电视广播、邮政和联邦警察。第22条规定了29项联邦专有权力,主要涉及国家的基本法律事项、财政制度、征收制度、能源制度、信息传播制度、交通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制度以及社会组织制度等,其中某些权力和第21条有重叠。墨西哥1917年宪法第73条列举了联邦权力,包括劳动立法、联邦刑法、石油、煤矿、贸易、电力与核能、金融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