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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以博帕尔案为例

on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 of Multinationals and the Principl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example of Bhopal Case

姜明


【摘要】印度博帕尔一案,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驳回了原告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这一案例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吸取该案的教训,重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

【关键词】博帕尔;不方便法院;跨国公司;环境责任
【全文】
  一、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所引发的思考
  
  1984年12月3日,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化学品污染事故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四千人),二十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也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造成事故的博帕尔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与博帕尔化工厂的关系图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母公司)
  
       ↓
 
      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
  
       ↓
  
      博帕尔化工厂(印度子公司的附属工厂)
  
  这起事故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跨国公司的工业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风险,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更增加了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风险。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发展?“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受害者的巨额损害赔偿如何得以实现?其能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否需要对博帕尔毒气泄露案承担责任?能否通过选择法院获得美国高额的损害赔偿标准?东道国能否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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