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考到这样一个现实:不同的人对资源的依赖关系是不同的,所以在对资源利益的分配上不同的人群可以有适当差别。毫无疑问,资源地人对资源应该享有相对来说较大的利益。但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资源的利益不能由资源地人独享,否则那些资源匮乏的地区将永远享受不到资源利益。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矿业制度的设计中都确立了全民共享与资源地优待相结合的原则,并通过设计一些具体的费税制度来实现。在现实中,我国出现了一些地方将全部矿业权出让所得化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并针对资源开采设置了一些地方性费税,抬高了资源的价格[9]。这一做法体现了资源地人的利益,但忽略了其他地区人对资源利益的需求,造成了国家内部资源利益的不公平和不和谐状态。
(三)我国矿业权取得的平等但有差别制度设计
1.环境污染成本应支付给开采地
尽管近几年煤炭价格上涨迅速,但今年山西煤炭企业的利润比去年却有所下降。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认为,煤炭改革以来,五大政策性原因使得山西煤企的成本至少增加70~80元/吨。这些政策性成本增加项目主要有:资源成本(包括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费等)、环境成本(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安全成本、劳动力成本(两津一补)及可持续发展成本(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五大方面。累计测算,这五大方面的政策性因素,使煤炭成本至少增加70~80元/吨。事实上,随着国家实施资源性要素价格的恢复性改革,上述成本仍将加大。
2.生态修复成本应支付给开采地
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此项基金从2007年10月1日起征,山西省各级地税部门当月征收上月应缴基金。根据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中央(或中央控股)企业在本省境内出资设立的煤炭开采企业,其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他煤炭开采企业的基金收入按省级60%、市级20%、县级20%的比例分成。不过考虑到国有重点煤矿所在的市、县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价,所以山西省把省属以上大矿缴纳的基金也按8:1:1的比例实行三级分成。
3.资源税应归地方财政所有
长期以来,我国把资源税定义为中央财政,导致地方从资源利益中得到的法定收益非常有限,地方为了显示自己对当地资源的占有状况,往往通过其它的行政方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从而导致了矿业市场的多头管理和腐败现象。依据平等但有差别原则,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多数矿种来说,资源所在地人民对其的利益关系应该更为紧密一些,而且在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一般也主要由资源所在地人民所承受,所以资源税归属于地方财政应该更为合理一些。最近两年来,某些矿产行业开始向这一原则的精神迈进。据报道,2006年开始,石油资源税将归地方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地方“让利”,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目前课税的标准是199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规定,原油与天然气资源税征税标准为: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公司一直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税。1993年以前我国国内原油产量大于需求,当时每吨油价只有500多元,而目前原油价格已达到2000多元每吨,是1993年的4倍多,我国也成为每年净进口原油1亿多吨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虽然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有所上升,但高油价已经使得石油生产的利润迅速增长,而石油资源税率实际已下降至6‰左右。但随着油价的走高,社会各界对于资源税税率偏低的质疑越来越强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