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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基本原则的完善

  
  煤炭矿业权有偿出让改革的核心是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改为以储量为基数。明晰采矿权归属,可以迫使投资者放弃透支性开采的短期行为,激励煤矿投资者着眼于长远预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增加安全投入以提高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就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7]。
  
  3.提高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水平
  
  如果将探明储量拿出来拍卖,必须做到精确勘探储量,避免投资者以过低成本获得高储量煤矿的情形出现[8]。但矿藏深埋于地下,国家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还必须在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的开采过程中定期进行勘测,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以储量为基数先行缴纳资源占有费,相当于采矿企业一次性向国家购买终身采矿权。因此,必须提高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水平,加大勘察的力度,使矿业权的勘察结果具有公信力,保证挂牌转让的矿业权的出价和竞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尽量减小少估、多估等的范围,使得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能公平合理的接受。
  
  另外,笔者认为,可以在矿业权出让中规定缴纳各种保证金。矿业权人要为矿业权的获得承担责任,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保证金、矿地复垦保证金等,避免矿业公司履行不了某些义务时,把包袱留给国家和社会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尝试将保险制度引入矿业领域,这样既能够对矿业权制度的有偿取得产生益处,也能遏制当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状。
  
  三、矿业权取得应确立平等但有差别的原则
  
  (一)平等但有差别原则的内涵
  
  我们这里所说的平等但有差别原则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形成的价值中,不同的人是有不同的贡献和利益需求的,从宪法的高度来讲,所有国民都对矿产资源具有平等的利益关系,没有人存在特权,但是在具体利益的分配中,却要考虑某种具体的矿产资源对于不同的人是否存在不同的依赖关系,从而在二次利益分配时依据差别原则对一次分配进行矫正。
  
  (二)确立平等但有差别原则的主要理由
  
  平等但有差别原则本来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原则,它的本意是:在国际环境保护和修复中,所有的国家都负有平等的责任,但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国家,以及在世界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中所产生作用不同的国家,在环境保护和修复过程中所承担的具有的责任是有差别的。在著名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平等但有差别原则体现的非常明显,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对造成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具有不同于其它国家的责任,所以该国际条约对美国做出了条件相对于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相对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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