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是公民利益的受托人
现代国家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但不是简单的物理相加的集合,国家是公民意志和理念的集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揭示出,国家是公民契约的产物。可以说,无论是资产阶级国家还是无产阶级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都必须代表公民的利益,尽管公民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协调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尽量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是国家本质任务。利用
合同法的原理来解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的话,两者之间更像一种信托关系,公民把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实际利益委托给国家来管理,由国家将这种利益进行保管和投资,尽管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仍然不能改变这种利益的归属性。即便是由于国家经营的失误,导致了公民利益的贬值,也改变不了这种利益的法律属性。矿产资源的利益应该被全民所享有,但是由于其开采的复杂性和集团型,每个公民不可能亲历为之,而是将这种利益信托给国家,由国家进行处置,要么是国家直接将其出卖获得对价,要么是国家亲自组织开发与利用,将其利润收归国有。无论是所获得的对价还是所获得的利润,都应进入国库,将其以二次分配方式在国民间进行公平分配。而国家在这个分配过程中的角色仅仅是诸如韩志红教授所言之的“国库代表”[4]。
(三)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设计
1.有偿取得制度的思路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5]。
2.矿业权双轨制的改革
现行的《
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取得制度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突破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给我国矿业权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矿业企业主要是国有性质,以及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问题,矿业权有偿制度在具体实施时,一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申请加行政审批”的方式,一半是以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 “申请加行政审批”的方式是我国矿业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我们首先要解决矿业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有偿取得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为此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对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与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拟定了先从煤炭行业进行试点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试点最大的突破就是将目前煤炭矿业权取得中有偿和无偿并存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6]。山西、内蒙古等资源大省区都已进行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为深化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从2005年开始原则上停止了矿业权无偿授予和行政审批,2006年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这样,我国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