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GATT1994第20条第g款第二个方面是“有关”保护的条件,它只是被GATT1947的专家组报告作了狭义的字面解释,即“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但是上诉机构现在重新对这个词作了正式解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关”一词并不仅仅限于保护天然资源,它被描述为“方法和结果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需要各成员避免变相的保护,但并不限制它为达到某种水平的保护而选择哪种措施,同时需要客观的证据表明这种措施是有利于促进保护的。
一旦一项措施满足了GATT1994第20条中任何一个条款,那么它还必须满足包含在GATT1994第20条序言中规定的条件。与风险预防原则最相关的条件是这个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在GATT中没有对“不合理”的具体定义,但它不仅仅是指对某个规定的违反,因为GATT1994第20条本来就是对正常规则的一般例外条款。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寻求证明国家实践中成员的措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证据,对合理性的解释必须与WTO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关。在这个案例中,上诉机构认为应该通过多边贸易措施来保护濒危物种,尽管一成员的单边立法措施是在GATT1994第20条第g款下制定的,但它首先必须符合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6]上诉机构的理由表明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另一适用,它通过在WTO外国家实践中合理性的定义来包容这个原则,而且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和临时性的环境保护措施。上诉机构明确表明了对环境保护的态度,承认其重要性,还提出了解决环保与贸易冲突的途径,它是这样阐述的:“我们没有认定环境保护对WTO缔约方不重要,显然它很重要;我们没有认定环境贸易组织的缔约方没有制定保护者如海龟等濒危物种有效措施的权利,显然他们能够,并且应该有这样的权利;我们也没有认定主权国家不能通过双边或多边行动,在WTO或其他国际组织中保护濒危物种或是保护环境,显然他们不仅应该而且要立即去做。”[7]总之,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WTO外国家实践中来分辨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歧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关和上诉机构承认应该关注GATT1994第20条序言都表明赞同风险预防原则而不是反对它。然而,核心的问题是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美国应该采取多边措施实施保护,不应该从一开始就采取单边的环境措施,如果成员方通过多边谈判解决环境纠纷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它采取相应的单边措施来保护环境。因此,GATT1994第20条序言允许在与国家实践相关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