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一成员可以以两种方式适用风险预防原则,首先成员可以在SPS协定第5条第7款的条件下选择适用规定的措施;其次,成员有权利选择他们的保护水平,只要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上,而且采取的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有合理的客观的联系,上诉机构现在已经承认成员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保护水平。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GATT1994中的体现及适用
第20条既没有SPS协定具体也没有SPS协定的结构,它只是规定即使是违反GATT但如果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是有效的。GATT1994第20条第b款中暗含一个更高的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它想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话,对于任何成员都是一个很难克服的障碍。石棉案开启了GATT1994第20条第b款的意义,在这个案例中,加拿大挑战法国的禁令,即禁止所有种类的石棉纤维和含有石棉纤维的产品在法国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进口,因为这种石棉类产品对健康有危险。[4]尽管在GATT1994第20条第b款中没有具体要求风险评估,但它暗含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必需是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的。在石棉案中,确实存在一种严重性质的危险,法国的措施很明显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上诉机构认识到成员必需采取合适的保护水平是没有争论的。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法国已经选择取消与石棉相关的疾病的危险,而且这种选择证实禁止所有种类的石棉纤维和含有石棉纤维的产品的禁令是正当的。加拿大建议以控制使用作为替代措施并不够充分,因为没能消除这个疾病。石棉案中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险的证据很明确地被提出来,所以法国没有必要再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了。然而,上诉机构对GATT1994第20条第b款的分析表明,与SPS协定相一致,当一成员决定采取适当的保护水平时可以采取风险预防办法。
第20条第g款规定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这里“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不是很明确,它是否仅仅指象矿石一样不可更新的资源还是包括动物和其他物种。在实践中,这个短语经常被解释为包括比象未濒危的海豚和清洁空气一类的东西。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争议针对的是美国《濒危物种法》中的第609条款,其中规定凡是未能在捕虾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国进口。上诉机构在这个案例中承认可更新的资源也包括在内,指出“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不断发展的”,必须根据现在各成员方对环境保护的理解来判断其内容。[5]上诉机构的解释是基于WTO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的,很明显与现代环境理念相关。这种方法的重要意义是上诉机构报告能指导在WTO以外的国家实践。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被明确地提出来,但对条文的解释方法已很明显表明了它的适用。然而这个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如何适用是不明确的,在全球环境保护问题中的风险预防方法也可能被排除在GATT1994第20条第g款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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