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在WTO法中的体现及适用
The Embodiment and Application of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WTO Law
荆珍
【摘要】WTO的宗旨之一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可见促进环境保护与WTO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行不悖,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要寻求建立一种平衡。本文通过分析上诉机构的报告来探讨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在WTO法中的体现及适用,为国际贸易规则和环境保护措施二者之间平衡的建立寻找规则基础。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WTO法;体现;适用
【全文】
法中一个永久性的问题是需要在国际贸易规则和环境保护措施二者之间找到一条恰当的平衡线。一个典型的做法就是促进多边合作,加强WTO法的可预见性和规则性来建立这种平衡,也就是在WTO法中进一步调节环境措施而不损害其公正、不歧视的特点。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WTO协议如何准许或适用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上诉机构的报告来探讨风险预防原则怎样和在何种情况下与WTO法的适用相关,为平衡线的建立寻找规则基础。
风险预防原则在WTO法中并没有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个非贸易原则是如何被引进WTO协议中的?实际上,风险预防原则在三个方面影响WTO法的适用,一是它可以被具体的包含进来;二是它可以通过各成员立法来产生影响;三是它被有关国家实践所参考。在WTO的案例中,与此相关的案例涉及SPS协定和GATT1994的相关规定:第3条第4款(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享受的待遇);第20条第b款(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的例外条款);第20条第g款(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的例外条款);第20条序言(在采取措施时禁止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下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和相关的案例来探讨风险预防原则在WTO法中的体现及适用。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SPS中的体现及适用
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调整、理顺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关系的多边国际公约。它的目的是鼓励标准的协调和对GATT1994第20条第b款和其他GATT规定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时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具体化。尽管各成员有权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但这些措施对贸易造成限制,这些限制措施应该根据科学证据原则,在保护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此外这些措施不能是武断的或在成员方之间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者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限制。根据该协定,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成员可以采取临时的预防措施。与其他协定相比,该协定允许各成员在处理国际环境标准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该协定鼓励成员采取已有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建议,也可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只要它们被证明有科学性,或者该成员认为根据本国情况,它们是适当的,即使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也可以以预防性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