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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自然资源,除了大型的森林、植被、矿区等属国有外,一般属农村集体所有。国有资源保护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责任,在没有激励机制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保护行为。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判断,农村集体所有其实是一种“集团所有”,更多的具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的特征。[8]共有产权的参与者对一种资源行驶某种权利时,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但也不排除他人对该资源行驶同样的权利,即这种产权是共享的,在个人之间完全不可分。但是如果施行一种补偿机制对于有利于资源的行为给予补偿并能较长期保障其利益时,如对在沙化地区进行植树造林活动,给予其林木收益权,并适当给予由于植树造林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善的社会受益补偿,这样的机制更有益于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分配情况来看,农村土地产权分配体现了较高程度的公平,而其它类型的环境资源分配则主要体现的是效率。国内环境政策应当在平衡城市与农村利益方面多下功夫,以保障城乡的共同发展,彻底改变疏于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倾向。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理所当然地要把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注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必然有利于农村环境法治的建立。


【作者简介】

康建胜,男,法学硕士,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卫霞,女,法学硕士,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注释】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5月1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77号)文件。
据《北京青年周刊》报道陕西省华县瓜坡镇马泉行政村所属的龙岭自然村自1974年村上发现第一例食道癌患者后,27年间,龙岭村共死亡55人,死于癌症30人,死于肺心病、脑血管病21人,无一例自然死亡。全村人口从154人锐减至77人,30户人家中只有4户未出现过癌症患者,4年中只成活了2名婴儿。 2005年6月22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揭密“死亡名单”》节目,报道了一个癌症村——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因环境污染致使大量村民患癌死亡的现象。该村村民肖平的丈夫、婆婆、公公自1997年起三年内均因食道癌死亡。2000年,该村死亡人数17人,其中11人是因为癌症死亡;2001年,死亡人数16人,其中9人是因为癌症死亡;2002年,死亡人数17人,其中10人是因为癌症死亡;2003年,死亡人数19人,其中12人是因为癌症死亡;2004年,死亡人数21人,其中14人是因为癌症死亡。《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1月2日报道了又一个“癌症村”的故事——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三庄村等村因污染致使近3年上百名村民死于癌症。
周作翰,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环境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3)
吴献萍,胡美灵,新农村建设与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7(9)
吴献萍,我国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史博览,2007(10)
王华梅,城市污染转移视角下的农民环境权保护,前进,2008(8)
阳相翼,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王龙生,康庄,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初探,法制与社会,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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