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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严峻态势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缺乏,治污能力低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建设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增加农村环保投入,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在农村设置垃圾站点,实现生活垃圾定点倾倒,集中处置;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畜牧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养殖,实现人畜分离,集中处理禽畜粪便。因此,政府要把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列为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需根据“工业反哺农业”有关精神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从而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改变农村垃圾乱堆、污水横流的现状,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法律理念
  
  引导农民改变非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立节约型、循环型的资源生产消费模式。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生态农业转变。用环境民主责任原则规范农民环境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环境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利,不仅可以扩张公民自主管理环境事务的空间,而且优化农民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参政能力。加强大众的生态道德教育。我们可以利用政府宣传,全民动员,共同行动,或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树立友好的“环境即生产力”理念,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六)转变政府农村环境政策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外部原因是城市的污染转移和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内部原因是农村生产、生活活动。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生产生活单位日益细化,对大量而分散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是不可行的,所以,政府环境政策应转变,使农民自觉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政府在环境政策中承担的任务有: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和改善环境信息获得手段,使农民获得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技术和快速获得必要的环境信息;实行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向社会提供环境信息,为社会公众监督创造条件;制定有关激励制度,使农民和相关企业资源参与到有利于环境的行动中并从中受益;公平有效配置环境初始权益。在农村适合的引导性环境政策有: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志;农村生产、生活废物的综合利用;农村经济结构及种养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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