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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最后,农民环境权益配置不公平。监督企业和其它个体的行为,更主要的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调整自身的行为,环境政策的实施动机来自权利和受益的结合,即“权益”。环境权益是农村组织及个人进行农村环境保护行动的动因和保障。一是因为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二是由于城乡居民城乡不同的产业结构,城市人均资源消耗量远大于农村,与此同时,环境排放的废物也比农村多。这造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破坏范围在扩大,并导致各种自然灾害加重等,而由此造成无法估价的重大物质经济损失自觉和不自觉地摊到了农民的头上。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是环境权益配置的不公平,我国环境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加上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导致污染由城市向农村的转移。
  
  三、改善环境法在农村地区实施的途径
  
  改善环境法在农村地区实施环境的实质是改变农村地区的法律弱势地位和改变农民的法律弱势地位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创新,同时也必然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障不仅是环境法学者的任务,而且也是全社会的长期历史性任务。
  
  (一)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使之统一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应当真正落实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首先在基本法中应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以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其次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再次修订现有立法,以适应目前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同国际接轨的需要。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费税法的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于农药进行使用所造成的污染怎样处治,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第四根据国内国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保接轨的环境标准。最后加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全面具体落实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切实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在法治基础上构建农村环保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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