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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薄弱
  
  目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和环境要素保护职责权限的分割导致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尴尬局面,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首先,我国以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政策因为农村环境机构的缺失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特点而失去其可操作性。即使是所谓“经济手段”也是政府直接操作的管理方式,被简化为收费、罚款等手段来调控环境行为。[4]行政管制手段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设备,即环境政策的实施是需要一定成本的,但目前的情形是,我国大多数乡镇政府机构都是负债运营,对于建立环境政策实施机构自然缺乏财力支持,因此我国大部分乡镇一级没有设置环保机构。另一方面,行政管制的优势主要集中在生产组织化程度较强、生活有序化的领域,而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居住以一家一户一院的形式为主,造成生产、生活的家庭化、个人化、无序化。因此对于农村大量发生,分散度又很大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行政管制需要较大的成本。
  
  (四)农村社会经济综合原因
  
  首先,农村地区的贫困。同时农村地区的贫困也使得他们在接纳城市污染企业转移及本地乡镇企业时不多考虑其环境污染状况,此外,同样因为贫困,使得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
  
  其次,盲目城镇化。发展小城镇,推进农村城镇化,必将对城乡人口分布、产业结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人们的聚居形式和集聚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生态环境问题。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生活、居住以一家一户一院的形式为主,生活废物因为基础设施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其生活的环境中,而城市的生活废弃物一般以有序的方式转移出其生活的环境;
  
  再次,农民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不强。虽然现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其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确实有待不断的改进和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无疑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极大发展,但是配合这种体制下的环境立法缺位、村集体经济及行政权的弱化、单个家庭及个体行为的极大自由化,对于已经成为“公共事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既缺乏强制性机制又缺乏激励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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