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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环境状况统计结果和大量的新闻事例表明,在我国城市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数亿农村人口的生活和健康受到影响,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生态”难民。农民占中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环境权的享有状况反映了全国环境保护的水平。
  
  二、农民环境权益受损原因
  
  总体而言,影响农民环境权益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尚未建立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涉农法律法规中相当部分条款自相矛盾。其次,一些涉农利益的相关问题尚无法律机制,如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村镇规划法、生态安全与入侵、污染转嫁、农业植物基因及新品种的保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等等。再次,农村环境法制的实施问题也依然严峻,由于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有权管辖的政府部门多而层次不一,因此往往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确和执法不力。此外,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比如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农村地区环境纠纷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农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等等)的缺失也是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如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城市生活和工业产生的污染转移而导致的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没有治理主体;而农业税部分用作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这样农村环境较城市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等现象。其次,环境补偿措施不到位,使农村居民保护环境激励减少。农村地区自然资源及农产品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城市污染物质向农村的转移对农村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没有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除噪声是超标排污收费外),明确了排污收费对象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但是排污费的使用的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这些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对于污染物主要滞留地的农村则不包括在治理范围之列。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损害了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影响了城市居民和村民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但作为一种补偿的排污费主要用来治理城市的环境,改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却把我国最大区域的农村和占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忽视掉了,这样的环境制度显然是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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