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地位
王东光
【摘要】股东享有一般权利性质的派生诉讼权和救济权利性质的直接诉讼权。以股东个人权利受侵害为条件的直接诉讼权一旦产生即与股东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退出公司并不表示股东因此丧失救济权;股东直接诉讼权的产生源于股东权利,而非股东身份。只要股东对于诉讼的提起或继续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公司仍然享有诉讼权。
【关键词】股东;诉讼权;诉讼地位
【全文】
股东的投资具有流动性,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主张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等原因主动退出公司,也可能因股权强制执行、股份的强制注销、遭遇大股东的强制排除等原因被动退出公司。无论何种原因,股东退出公司之后都将丧失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但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戛然而止,退出公司的股东能否再对公司或公司管理机构提起诉讼,股东在退出公司之前已经提起的诉讼能否继续下去,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也关系到公司治理的规范化、透明度和公平价值。
一、股东的诉权
英国爵士韦德曾言:权利和救济不能分离,并且救济的属性决定着权利的属性。{1}诉讼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是以公权力为保障的救济方式。传统诉讼理论认为,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或权能。“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是社会主体享有诉权的前提条件。{2}
股东享有诉讼权。股东诉讼可作不同分类:按受益主体可分为:为己之诉(直接诉讼)和为他之诉(派生诉讼);按诉讼相对方可分为:对公司之诉、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诉和对其他股东之诉;按诉讼内容可分为:侵权型诉讼、参与型诉讼、请求型诉讼和裁决型诉讼等。其中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是最重要的分类,股东直接诉讼以传统诉讼理论的个人权利观念为基础,派生诉讼则是突破传统诉讼理论观的产物。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例如,请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账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并可能地防止对其比例利益的欺诈性稀释的诉讼等。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而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越权行为者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3}股东的派生诉讼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诉讼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股东的直接诉讼权是股东的一般权利受侵害时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诉讼权。由于派生诉讼权是一项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股东权利,其仅可能存在于股东身份的存续期间,一旦股东退出公司,将不再享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文要探讨的是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股东直接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