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

  

  客观地讲,“欺诈市场理论”在美国证券诉讼中仍然发挥着作用,否则,难以解释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生效后到2008年之间,平均每年仍有约187件证券集团诉讼被提起,其中约60%的案件被确认,这或许与判例法国家尊重(确立“欺诈市场理论”的)案例的精神有关。但另外一组数据并不乐观:美国近年来证券集团驳回起诉率199年是33%,2003年至2005均在41%以上,呈逐年升高之势(见下图)[13]-联系前述两个案例,可以说,“有效率资本市场假说”近年在美国受到挑战与集团确认严格化引发的“欺诈市场理论”作用的开始萎缩是原因之一。


  

  五、证券集团确认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


  

  (一)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确认的价值考量


  

  有观点认为集团确认抑制了集团诉讼的泛滥,故其在集团诉讼中是必需的。但笔者认为:


  

  1.(证券)集团确认程序并不符合集团诉讼的精神


  

  集团诉讼是为诉讼经济、解决大规模小额请求、救济弱势群体、便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接近正义而设置的,所以法官对集团诉讼的成立也应该是持宽松态度的;从法律上看,因为被告欺诈行为针对股东的广泛性,众多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作为先决条件而言,也是不难满足的。而且,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c)(4)的规定,针对特定争点,一个集团可以被划分为若干子集团。依据这个思路,集团诉讼得不到确认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所以,美国学界认为:[14]在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纠缠于集团成员问题的细节性差异而避免对集团诉讼价值问题的关注,将鼓励地区法院的当事人在发现程序中浪费资源与精力或被告同意和解之前,从而停止集团诉讼。


  

  事实上,在确认程序这么一个制约机制下,可以说证券集团诉讼成立与否决定于法官的注意力是在共同性上还是在差异性上,此程序在法官手中既像自来水管开关,也如过滤器,案件总量被自由地“调节”,极大地影响着或者说威胁着集团诉讼的正常运行。


  

  美国司法界在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上,是沿着这么一条路径解决问题的:“有效市场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信赖推定→共同性问题占优越性的要求→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但有效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正如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言:“如果市场总是有效的,我只能沿街乞讨。”{11}所以,美国证券集团确认的根基存在基本缺陷,而且,美国司法界这种试图在两层理论的基础上解决证券集团确认问题的迂回曲折、沙里建屋的做法,也脱离了美国法律的实用主义,违背了证券集团诉讼的目的与精神。


  

  2.美国司法界对(证券)集团确认程序存在根本否定态度


  

  在美国司法界,许多法官对集团确认持根本否定态度,这也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证明。197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Eisenv.Carlisle&Jacquelin案中宣布:“无论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3条的语言上还是历史中,都没有给一个法庭进行预备性审查一个诉讼,以确定其是否可以被维持作为一个集团诉讼的权力。”[15]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数百个地区法院引用该案,在裁定集团确认时要求他们接受原告的指称为真实。[16]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美国,明显的倾向是赞同证券集团诉讼继续发展,普遍的办法是使案件得以集团诉讼的形式进行下去{3}(P.68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