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目的消灭
目的消灭可分为目的达到和目的不达。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利益要求的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时,合同的目的即为达到。合同目的达到最为经常的原因包括清偿以及担保权的实现。[4]合同目的不达,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客观上已无法得到满足。目的不达,主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以及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在民法学上,所谓履行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引起时,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因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5]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但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债权债务是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债,[6]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当事人死亡为消灭原因的合同等情况下,合同得依当事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7]
(二)当事人消灭合同之债的意思
债权为财产权之一种,原则上债权人得予以抛弃。合同债权人抛弃债权时,债的关系即归消灭,此即所谓合同的免除。合同债权的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合同债务人即免除履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即不复存在。合同之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之债即因解除而消灭。在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之债,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在附有期限的合同之债,终期届至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三)无实现或请求的必要
合同关系发生后,合同债权人即得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其利益目的。但有时客观上债务即使不为履行,债权人的利益也并不因此受损,此时合同之债即可归于消灭。[8]
(四)作为合同之债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债的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作为债的基础的法律行为具有瑕疵时,[9]此种行为即属可撤销行为。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随着基础行为效力的消灭而消灭。
(五)法律的规定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财产秩序,规定在某种情形,债的关系消灭,例如消灭时效期间届满。[10]另外,新中国建立之初依法律规定消灭农民对地主的债务,也属于特殊情形下因法律规定而消灭债务。[11]
三、合同消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