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我们知道,案情各异,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案件的方式一模一样,这样是不切实际,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极不负责任的!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特点展开律师工作。但总的办案思路,还是有以下几点。
律师应争取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拒绝、阻挠、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甚至在会见前警告,会见中干扰,会见后追问,使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交谈毫无保密性可言,更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过重。有睿智、有水平、有责任心的律师即使遇到这样的问题,也会巧妙地通过一些技巧避免侦查人员打扰,用隐蔽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从而达到会见沟通目的。
律师应利用公关手段,提供律师意见,让侦查部门审慎全面考虑案情。律师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与地位,了解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侦查活动的进展,侧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方面证据和情况,并就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意见向侦查机关有关人员及部门甚至检察批捕部门交涉与沟通,从而为侦查部门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意见,使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免于处罚等情况及时作出决定,使犯罪嫌疑人尽早从刑事危机中解脱出来,同时及早纠正侦查机关办案的失误,避免错捕错诉。在现行“谁主办、谁负责”的错案追究制度下,只要侦查人员不雾里看花,只要侦查人员擦亮那双富含理性的眼睛,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避免办成错案冤案,避免日后追究错案责任的出现。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于一些查明事实、明显无罪的案件,我们就应该展开激烈的抗辩,据理力争;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应进行巧妙的斡旋,有效的协调,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对于一些有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则提供事实及理由,争取得以采纳,从而为之后的刑事辩护铺路。
介入要选择适当时机。在侦查阶段,并不是任何律师在介入侦查阶段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则游刃有余展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多年的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使律师具备敏锐的触觉、熟练掌握介入时机、提供适当的律师意见,还通透政法各职能部门办案审查批准等权利与职责。没有一定水准、连政法各部门职权都搞不清楚的律师是难以发挥、难以摸着门路的,从而难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经验的律师会选择在刑事拘留期间就开始介入。在侦查阶段,律师侦查机关掌握对查清案情、收集证据、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立案和移送批捕的裁量大权,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不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无法进入审判阶段。同时,根据案情的发展,事先考虑到案件极可能移送批准逮捕,事先发函给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供律师意见,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前促使检察人员理性公正地全面了解审查案情。如果提请批准逮捕后再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就算侦查与检察两部门都接受律师意见,在可放可不放的情况,因为涉及到两个不同部门不同利益关系,都不会轻易作出放人决定,因为批捕又放人,不是摆明了自打嘴巴吗?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甚至在一定程度影响到责任人的仕途。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会选择在最佳的时机化解当事人刑事危机,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