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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硝烟的较量

没有硝烟的较量



——侦查阶段律师实务启示录

王思鲁


【全文】
  
  一个人一旦被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标签上了一个可能与公权力对抗的符号。在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国度,无疑是掉进了火坑。但是,中国法治在进步,在国家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大的帮助。然而,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不得不让我们用理性的眼光来审视和思考这深层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96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较97年以前的旧刑事诉讼法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扩大了律师权利,然而,我国还不是完全法治的国家,国家在立法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还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十分有限。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其辩护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律师难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许多人忽略或轻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不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既花钱又得不到实质性帮助;一些司法界人士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案件,起不了多大作用;而有些律师无奈,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受很多制约,不愿在侦查阶段介入。

  
  难道律师在侦查阶段真的无用武之地吗?难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无法保障吗?实际上,我们多年的办案心得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侦查阶段是化解犯罪嫌疑人刑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执法者,在侦查阶段掌握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力,不免带上有色眼镜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多,侦查部门人员缺乏,办案人员急于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以尽快破案的情况下,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会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方面证据的忽视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乃至人身权利的轻视。而律师的介入,无疑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更好地保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意见让侦查机关全面审慎考虑案件全局。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对人权给予越来越多关注的今天,律师的介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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