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批判市民社会而无建构之策固然不可,而过于信奉中国文化的力量,建构出来的理论不但无法自洽,更无法应用于现代社会,无异于空中楼阁。详言之:
一、中国文化背景不适合西方式“市民社会”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国文化背景和市民社会同属于上层建筑中的范畴,本身不存在谁适应谁的问题,归根到底,他们二者都产生于相应的经济基础。中国文化背景衍生于长期的封建经济,而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则依托中世纪独立商业城市的存在,从而发展、形成。其实市民法和市民社会本身没有“病”,而是健康的民法在病态的中国文化的大背景中,被异化了而已。市民社会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经济基础的优劣一目了然。
二、夏商周三代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架构并非没有“私人”的存在,只是这种“私人”的存在以家族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的文化和政治制度的早熟和超强的柔韧使其具有了无比的包柔性和稳定性;同时,中央集权的强势国家的过早建立,使法律过早的成为了封建国家的意志体现,而没有产生西方传统的协商精神,这就是“法自君出”,但是在中国古代,私人领域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这是不言自明的,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三纲”中的“两纲”难道还证明不了一个强大的家族权自始存在吗? 家庭与国家的对峙,实质上就是公与私的对峙,中国传统家庭有高度的自由、独立,这一时期的“私人”的状态与古罗马时代如出一辙,只不过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强而家庭与家族弱,导致我国古代“私人”的存在较为暧昧,那时候的“私人”不可能像现在理论要求的那样要有“理性”,我们应该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不能用现在的标准衡量历史。
三、中国其实在唐宋的时候几乎与市民社会擦肩而过,唐改租庸凋制为两税法,税收由实物变为货币,促进了农村与城市将的财货交易。同时集地方大豪族于两京,形成大规模的城市,市坊发达,“市望”、“坊望”几乎取代“乡望”。遗憾的是,西方的乡村强于城市,乡村过剩的农副产品必须依赖城市,而中国传统封建经济为“相对富足”,一般无过剩的农副产品,具有很强的自给自足性,没有产生近代西方的独立商业城市的基础,有的只是作为政治中心的“京”。至于作为中世纪独立商业城市产生背景的“采邑制”更是与中国封建经济形式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古代无市民社会,但有“私人”的存在。
四、所谓“离开中国国情谈论“市民社会”,完全适用西方式的理论是不可能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的”的论断过于武断。维特根斯坦相信游戏的根本问题是规则问题,而检讨规则问题必然涉及规则的选择,进而引申出游戏选择的问题。我国是否应该接受市民社会理论就是一个游戏的选择问题,明白这点确实有利于我们清醒的看清西方话语霸权的实质,可是对于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别无选择,因为我们已经接受了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否定市民社会理论无异于废掉市民法。但是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我国对标榜理性与自然权利的市民法的强行迅速的移植并非是不可理喻。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传统观念无法跟上在“正义与自由”之下的“利益”和“效率”的步伐,市民法必须有其理论担当,我们要用适应现代社会的西方市民法思想启蒙中国的文化,完成西方人在600年前已经完成的思想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