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友商榷市民社会
孔卓然
【全文】
老友的文字:
一、中国的文化背景不适合西方式的“市民社会”
考察国内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我们都会清晰的得出结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得到彰显,社会与国家存在外在的分立。反观自夏商周三代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都是家国一体,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架构是不允许“私人”的存在,法律在古代更是“王者之政”,而非个人对抗国家维护权利的保障。 正如翁贝托。美罗蒂所言,“国家是高于一切的,它完全控制了政治和经济生活,从而阻止了市民社会这样一个自主领域的出现”。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参考梁治平先生《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分别从个人、阶级、法治、义利之辩等不同角度,逐渐深化剖析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对中国社会的价值观、法律观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离开中国国情谈论“市民社会”,完全适用西方式的理论是不可能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的。
二、对所谓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些许疑问
在邓正来先生的著作中,对梁治平先生和朱苏力先生的“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追根揭底,似乎我们能从哈耶克的论著对中国式的法律建构主义所流露出的不满得出答案,市民社会是在历史领域中长期演化的结果,具体到法律领域的即是“权利本位”、“公民意识”的盛行,而中国只有集权和义务的存在。
笔者于此有以下几个疑问:
1、舶来品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是否适用?
2、中国化的市民社会是不是导致“右”的思想抬头?
3、建构适合中国的社会制度可否以民间法为支撑?
我的观点:
看见老友的文字,猛然让我回想起来咱们在大学本科阶段在宿舍“同居”的日子。时光如梭,虽然你我已天各一方,但是幸好我们还可以继续在学校过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不同的大学,不同的领域,继续着咱们的耕作,期盼着深秋的结果。看了你的文字,我有一些想法,咱们来一起商榷:
我的观点建立在以下理论预设之上。其一,中国古代存在“私人”。老友在批判西方话语霸权的时候,自己却也陷入了西方元话语的游戏之中,私人就是独立于国家的理性存在,并不要求像西方思想中的那样对私人限定了很多条件。其二,市民法必须依托于市民社会,因为理论的移植必须唾弃“中体西用”,中国使用市民法概念,就必须移植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是默认市民社会的存在,至于理论在先还是事实在先,已经无关紧要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仅仅一百年,事实存在也好,思想启蒙也好,市民社会的精神必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