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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管辖权的配置与优化

论海关刑事管辖权的配置与优化


房军


【摘要】目前,我国海关刑事管辖权的配置存在某些局限性,如对知识产权及洗钱等犯罪没有刑事管辖权,使得海关在面对这些严重经济犯罪时无能为力。但是,从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格局来看,适当扩大海关的刑事管辖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关缉私;刑事管辖权;经济犯罪
【全文】
  
  1999年国家在海关设立缉私警察队伍以来,由于拥有了刑事管辖权,使得海关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取得辉煌成绩。但近十年来的缉私实践也表明,海关在打击走私犯罪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方面仍大有可为。

  
  一、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的现状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而严厉地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并做出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组建海关缉私警察、建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随后不久,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1998年12月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刑事管辖权配置的基本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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