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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

  5.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企事业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规定
  
  除了上述突破性规定以外,《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还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评估
  
  对已有的或潜在的污染源评估,进行饮用水源对各种污染源的敏感程度评估,以此来确定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源的污染的可能性,为决策者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做出优化选择。进行水量、水质安全评估。从立法上强调地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使轻度受污染的水源水质逐渐恢复清洁;使较重的水源地采取合理的控制、防污染措施;通过对净化区的建设,恢复其生态环境,以涵养水分、净化水源,减少对补给水源的污染。进行新水源地选址受周边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突发性污染事件危害性的应急评估。
  
  拟定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必须在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水,不得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针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2.饮用水水源地的修复
  
  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情况可分为突发性污染和缓慢性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达不到水环境质量要求的饮用水水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达标方案,落实,达到,步骤,时限,组织采取措施,恢复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
  
  3.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标准
  
  水质标准是由政府颁布的一项法规,目的在于保障人体健康、保证社会正常活动和人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5]各国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标准体系;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分级标准体系;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完善有关指标,并对不同级别水质的饮用水水源,结合水质净化技术水平,规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作者简介】
蓝楠,女,汉,湖北京山县人,讲师,主要研究环境资源法。
【注释】本文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重点项目:“饮用水源安全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该项目由蓝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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