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公众参与
必须要在公众中广泛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知识和保护的意义,使其真正认识到饮用水源对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战略意义,并牢固树立“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的思想,树立节水观念,做到珍惜每一滴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揭露和批评对水资源的破坏行为,鼓励和表扬保护和节约行为,鼓励公众对破坏现象进行监督,在全社会掀起爱水节水护水运动;增设鼓励性规定,鼓励公众参与到监督、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源的进程中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的广度和深度。
(三)预警和应急的规定
国外的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中对此特别关注和重视。美国的立法中规定,在污染物出现或可能进入公共水系统或公共水资源,并对人体健康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危害,而且有关州和地方机关未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联邦环保局有权采取它认为保护人体健康所必须的任何行动。[4]在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预警和应急制度。
预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预警部门须对所管辖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提出水源地的脆弱性报告,对水源地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预测。预警部门须建立管辖饮用水水源地和历史水污染数据库,并组成专家预报和计算机预报的预报系统,对水源地情况进行分析预报。(2)对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监测、处理、报告和通报及应急措施进行规定,切实发挥其作用,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初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3)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通报制度做出规定。实行饮用水源的联合保护,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通报下游地区,使下游地区能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对人体生命健康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失。(4)在立法中强制要求制定水资源污染事故和灾害应急方案,并应当有较多的条款,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
应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水资源污染事故和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的紧急措施。(2)实行水资源污染事故和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制度,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交通、国土等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附近、地表水源保护区上游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化学品仓库等单位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应急处置技术库的技术方案,建立重点应急物资储备库,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以保证应急抢险救灾应急活动顺利、有效进行。(3)为保证灾害、灾情报告的准确、具体、可靠,为抢险救灾应急提供实行真实情况,保证社会稳定,应当实行水资源污染事故和灾害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4)实行抢险救灾强制应急措施制度,包括险(灾)情确认,划定灾区范围,调集抢险救灾人员,临时征用装备物资,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和财产转移,实行交通管制和水域隔离、关闭、封锁,开辟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控制和消除污染等措施。(5)规定抢险救灾强制应急的善后工作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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