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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

  
  1.首次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封堵或拆除。
  
  2.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来进行保护。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又分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别予以保护。地下水源保护区又分为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别予以保护。
  
  3.立法方式上的突破。明确规定在准保护区禁止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当然禁止,在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活动在以及保护区当然禁止,这样,避免了立法上的重复,更具可操作性。如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照本条例关于二级保护区的规定以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3)畜禽养殖、投饵性水产养殖;
  
  (4)围水造田;
  
  (5)禁止停靠与保护水源及实施紧急救援任务无关的船舶、车辆;
  
  (6)禁止运输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船舶、车辆通行;
  
  (7)采石、采沙、采矿、采油
  
  (8)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4.对于各级保护区禁止的活动规定得很具体,考虑得很全面,加上概括性条款来兜底,更具可操作性。如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①印染、制革、电镀、化肥、染料、医药、农药、线路板、废物加工利用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②冶炼、炼油、化工、动物屠宰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③造纸、制浆、酿造、皂素、食品加工、废旧车船电器拆解、船舶制造及修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
  
  ④核设施及放射性设备的加工企业;
  
  ⑤其他地方认为需要禁止的工业企业。
  
  (2)非更新性砍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3)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向水域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5.首次以条例的方式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规定。一份为1977年联合国水源会议准备的科学评估报告指出淡水主要储存在地下,地表河流和湖泊中的水量只占全部饮用水源很小的一部分。蓄水层被污染的后果可能惊人地广泛扩散。通常地下水会进入地表河流从而带去污染物,结果是两种饮用水源都会受到污染。[2]将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以及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进行规定,在地下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又分潜水含水层和承压含水层来进行调控,极具可操作性。如规定:在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建设项目);在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油库、医院等建设项目及新开发建设居民集中居住地及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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