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经验
各级环保部门在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中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作为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指导了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划定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和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个别地方还在保护区外,划定了准保护区;这些对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据我局对全国31个省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汇总的结果,目前,全国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共计5716个。2006年环境保护部在污控司增设了饮用水源保护处。在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2006年7月,我部在南京召开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正式启动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并于9月份组织检查组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制定《条例》打下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四)国际上相关立法经验借鉴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个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国外及国际社会自20世纪就开始运用法律等手段对饮用水源进行调控和保护。如美国国会1974年制定《安全饮用
水法》,其目的是控制饮用水水质和保护地下饮用水源,并授权美国环保局保护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法国主要是通过《公共卫生法典》对饮用水源进行保护,虽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典,但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也极其健全。日本明确规定饮用水源的公共所有,如《河川法》规定,河川为公共物,其保全、利用以及其他管理必须妥善进行以期达到立法目的。日本通过《公害对策基本法》,确立了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观念和原则;《水质污染防治法》将国家环境管理引入水质污染防治领域。
三、《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对饮用水源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极具可操作性。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控
《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水法》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控有一些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此基础上,《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有如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