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

  
  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一)饮用水源保护得到高度重视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也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上强调“要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加强对城乡污染源的监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并在2006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再次指出:“保障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要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物污染情况的报告》上批示:“饮水安全涉及群众利益,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赞成所提各项措施,要狠抓落实和监督检查。”2006年2月,国务院组织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专题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国务院发出《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将城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法制建设、规划编制、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等方面入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综合手段保障饮用水安全。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立法工作,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图伟业。
  
  (二)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监管工作,编制了《全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督查,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水利部加强了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综合治理。将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管理状况;开展执法检查,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对合法的项目要求其达标排放,对违规项目,向原批准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因此,有必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