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思考

  
  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种类有:一是基于配额的购买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配额(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六)碳排放配额的基础
  
  用来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必须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而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富余指标,同时,该企业还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论证有持续削减的真实可靠的技术力量。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中国的排放配额计划成为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
  
  (七)碳排放配额的原则
  
  国家配额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后京都议定书中难以继续维持这一现状,因此,从现在开始中国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CO2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产业之间,配额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入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作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依照可行的最佳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充分考虑节省能源效率高的科技;制定配额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配额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到的排放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八)碳排放配额的操作程序
  
  国家配额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一是每个产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提交配额计划;二是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对产业部门提交的配额计划予以审查;三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了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四是各产业部门在配额内享有排放权,富余部分可储存可交易。
  
  (九)碳排放配额的处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各产业部门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可提供储存和转让交易的方式让产业部门自由选择。所谓储存,即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可以将国家年度分配的没有使用完的碳排放配额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所谓转让交易,即容许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与其他企业之间,可以自由地转让碳排放配额,但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进行记录后,才发生效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