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已具备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目前在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清洁生产、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确定了目标总量控制具体方案、总量统计制度、具体污染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分布机制,建立了总量控制追踪机制。
第五,拥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经验。1991年,自美国EPA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以来,中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大致经历了基础阶段、尝试阶段、正式试点阶段。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进行了SO2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2年以后,又相继在山东、山西等七省市开展“推动中国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拉开了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试点的序幕。
第六,已成立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交易所。一直以来,虽然中国是碳排放的交易大国,但由于没有自身的交易机构,定价权多为发达国家掌握。去年,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时成立,不久,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在天津滨海新区挂牌。与北京、上海不同的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国内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目前,它包括中石油集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渤海银行、泰达集团、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等14家单位已成为创始会员。交易所的成立,也有利于提高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量。
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内容
与国内目前存在的排污权交易机制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最大优点是赋予CO2一定的价格,在这一价格以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节能减排予以经济刺激,以最少的社会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一做法与征收CO2税相比较,不仅能够快速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而且还能获利。另外,如果这一制度能够持续下来,必将会强有力地刺激节能减排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过,要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效果,必须要对经营者等在削减CO2排放方面设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之外,还要正确地处理以下法律、政策问题。
(一)前提条件
构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要达成了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共识;二是要对各个排放源头的排放量事先有一个长期的规定,这一规定要与排放削减投资规模相对应;三是排放量的监测;四是排放权的保护、转移的记录;五是充分的处罚措施;六是不要让其成为热点问题。[6]p31七是保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有充足的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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