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与法制的发展,各国都面临着日益繁杂的环境群体性纠纷,都在积极探索适应现实需求的更完善的群体性诉讼制度。美国在集团诉讼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构建了公民诉讼与示范诉讼作为集团诉讼的有益补充。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应该在考虑本土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域外群体性诉讼已取得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而更好的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群体性纠纷。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呢?日本著名学者小岛武司教授对集团诉讼的一段评论值得我们深思:“集团诉讼是扎根已久的古老制度,将它用于大量被害的处理却是最近之事。犹如初出土的嫩芽,我们不能受抽象理论的制约,应细心地关注现实,不断地总结积极经验,给集团诉讼赋予更多的内涵。与此同时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以自主的姿态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从而实现心中的理想。”
四、结论
面对日益繁杂的环境群体性纠纷,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的需求,无法作为公民环境权实现的有力诉讼保障。这些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损害事实”为标准,以 “明示进入,默示退出”为诉讼参与原则的严格的当事人制度;只及于经登记的诉讼参与人的法院判决效力;私益、公益分别通过私法与公法两种途径进行救济的诉讼模式;以及三大诉讼分别审理的诉讼传统等等。
我们面对的环境危机是前所未的,这对很多法律传统提出诸多挑战;面对现实,我们没有理由犹犹豫豫,因袭传统,否则现实的新问题是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无诉讼则无权利。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群体性诉讼是各国当前研究的热点,借鉴域外已取得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群体性诉讼制度来解决现实的环境群体性纠纷,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这样一种群体性诉讼制度:它改变传统严格以“损害事实”为标准的当事人制度,而以“普遍损害”为标准,将环境请求权赋予普通民众;它以同一法律或事实为依据,融合公益与私益于一体;它改变传统私法与公法分别救济,三大诉讼分立审判的诉讼模式,从而能够有效地、一次性彻底地解决环境群体性纠纷。
当然,我们也要预见到建立这样一种兼容、开放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的诸如当事人权利滥用,缺席诉讼主体[20] 权利难以保障,以及法院审判压力较大等等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的制度细节和立法技术的研究,以期使环境群体性纠纷得到更完美的解决。目前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立法经验,构建示范诉讼作为群体性诉讼的补充与完善,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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