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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

  示范诉讼是很多国家在解决群体纠纷时探索出的一条路径,是对群体诉讼的有益补充。其可以通过对示范案件的审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范例,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心里有数,从而据以作出进一步的选择:是采取继续起诉,还是私下和解。
  
  以上三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是美国在解决群体性纠纷长期的理论与实践中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其中,集团诉讼和示范诉讼旨在解决群体性诉讼中人数众多的问题,如何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更加有效、合理的解决群体性纠纷;而公民诉讼旨在解决群体性诉讼中公民的诉权资格问题,赋予普通民众最普遍的维护环境权益的主体资格。三种具体的诉讼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美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典范,对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之比较
  
  谈及当前我国群体性诉讼的具体制度,当首推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正是在总结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立法经验,从而在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起来的。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与美国的集体诉讼相比,其特征如下:(1)以同一或同类诉讼标的为基础;(2)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采用“明示进入,默示退出”原则;(3)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代表人则由当事人积极推选或由法院指定,并经法院登记;(4)人民法院对诉讼裁判具有“间接扩张性”,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裁定直接适用对该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所做的裁判。
  
  虽然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是借鉴了美国的集团诉讼而产生的,但是两者的关键性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成员间共同利害关系的紧密性不同,集团诉讼成员间利害关系宽松,主要以共同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为纽带;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则要以严格的同一或同类标的为纽带,成员间表现出紧密的利害关系。其次,当事人进入诉讼采用的原则是正好相反的,显然我国采取了严格的参与诉讼的原则。最后,法院诉讼判决的扩张力上也有较大差异,美国的集团诉讼其判决效力及于所有直接参与和未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则具有间接扩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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