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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

  (一)来自美国的借鉴
  
  1.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源于英国12、13世纪的衡平法。美国的集团诉讼则是伴随着处理小额多数侵权纠纷的社会需求应运而生。
  
  虽然学界对于集团诉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其主要特征却是明确的:(1)以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为基础;(2)集团成员间以“明示退出,默示参与”的原则参与诉讼;(3)成员自主协商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能直接参加诉讼的成员通过代表人间接实现权利;(4)诉讼判决效力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效,并且及于其他未直接参与诉讼的成员。
  
  根据法律传统,各国在群体性诉讼的具体构建上是各有特色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法系间群体性诉讼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同性。其中一点就表现为:各国在现有制度内的相互借鉴与引进,特别是由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所取得的成效,而日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关注与借鉴。如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英国引进了美国的集团诉讼与德国的团体诉讼;适用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日本引进德国的团体诉讼并积极思考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而实行团体诉讼的瑞士则开始考虑并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2.公民诉讼
  
  环境公民诉讼是指为了实施环境法律,法律授权任何公民代表自己对违反环境法律的任何人提起诉讼(包括对行政机关提起司法审查诉讼)。
  
  罗马法的公共信托理论是公民诉讼的有力支撑。在罗马法中,空气、海滩和河流等公共物品,由人类共同拥有,但委托给政府管理,以保障市民享有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利用的权利。政府官员或者市民均可对损害公共财产(包括环境利益)的行为人提出“民众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公共信托理论因而被现代学者视为环保运动的利器,作为公民环境权与公民诉讼的有力理论支撑。
  
  公民诉讼的一大亮点在于宽松的起诉资格,抛弃传统当事人适格采用的“事实损害”标准,而采用“普遍损害”标准(公民自身利益并未受到明确、具体的损害,而是公共利益的损害)[17],从而使得公益可以通过私权方式得以实现,使国家公权力置于公民私权监督之下,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更好的衡平。
  
  3.示范诉讼
  
  两大法系间群体性诉讼制度呈现出的另一个较大的趋同性是:各国均积极创设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示范诉讼(Test case),作为已有群体性诉讼的补充。示范诉讼是指从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实与证据相同、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亦相同的数个案件当中选出一个案件,经全体当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当于合并审理的裁定,对该案件首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全体当事人均受该判决的约束的一种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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