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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

  
  环境纠纷往往影响范围大,涉及区域广,损害对象普遍,并且在许多场合表现为对一定区域不特定多数人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这些特点使得在环境纠纷领域中引入群体性诉讼,成为各国法学界与司法界的研究热点。其中较知名的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英国的集体诉讼,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等。可见,环境群体诉讼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诉讼形式,从这个角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也是也是群体性诉讼的形式之一。
  
  二、反思:我国当前环境权益的救济方式
  
  当前,我国环境权益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都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各家学说争鸣。然而归结起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就在于对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性问题,其界定上观点还不一致,集中体现在对环境权的客体及其性质的界定上。
  
  (一)莫衷一是:环境权的界定及其救济途径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公民环境权客体界定的争论焦点在于,除了与公益相关的“生态价值”外,是否还包括与私益相关的传统民事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与环境相关的传统民事领域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否也包含于环境权。
  
  而关于公民环境权性质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着人权说、生存权说、社会权说、宪法上基本权利说、私法上人格权和财产权说等几种观点。其中环境权作为应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环境立法和环境行政的指导纲领,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成定论。而环境权之私法化,即把环境权作为私法上的实体权,受害人可据以提出侵权损害之请求的观点,尽管受到相当的质疑,仍然是当前学界影响较大的学说。
  
  由于公民环境权在实体法上的异议,使得学界对环境益之权救济途径也各有主张。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益的救济可以通过私法途径获得,即所谓的“环境权的私法化理论”[5];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在厘清环境权益内涵的前提下,分别通过私权和公权两种救济途径实现,私权途径的救济是属于传统民事领域的环境侵权救济,而公权途径的救济是对侵犯环境权的救济。
  
  (二)几个焦点问题的追问与反思
  
  在司法实践领域,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群体性诉讼,由于还缺乏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支撑,使得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纵观国内外,维护环境权益的理论主张和司法实践并非乏善可陈,而是在纷繁的理论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起适应本土的环境权益救济制度来。我们需要在纷乱之中,追问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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