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

  
  
  
  
  
  
  
  
  
  
  
  
  
  
  
  
  
  
  
  
  
  

  

  
巴县《状式条例》[14]

  
5

  
55.6%

  
同治十三-光绪十五年

  
黄岩县《状式条例》[15]

  
6

  
23.1%

  
光绪五年

  
台湾淡新《状式条例》[16]

  
2

  
17%

  
光绪九年

  
台湾淡新《状式条例》[17]

  
2

  
15.4%

  
光绪十二-十八年

  
台湾淡新《状式条例》[18]

  
3

  
30%

  


  

  

  
[1]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词讼·考代书、立状式》,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2]此《词讼条约》由清康熙年间曾任职于徽州休宁的吴宏向当地民众颁布。(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告示·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页。

  

  
[3]参见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史料校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1993年6月第1版,第97-98页。

  

  
[4] 本文引用的“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诉状为田涛先生所收藏,具体内容载田涛:《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11页。本文引用时标点略有改订。

  

  
[5] (清)《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70-971页。

  

  
[6]乾隆五十六年状纸,巴县档案号6-1-1906,嘉庆十二年状纸,巴县档案号6-2-5992-30。

  

  
[7]巴县档案号6-3-17033。

  

  
[8]道光四年五月《状式条例》,参见顺天府档案号28-2-96-012;道光十二年五月《状式条例》,参见顺天府档案号28-2-96-045。

  

  
[9]巴县档案号6-3-9832。

  

  
[10]巴县档案号6-3-6590-3。

  

  
[11]道光十六年九月状纸,巴县档案号6-3-1104;咸丰元年状纸,巴县档案号6-3-9851-5。

  

  
[12]巴县档案号6-5-3350-17。

  

  
[13]咸丰九年状纸,巴县档案号6-4-5797,同治八年《状式条例》同此,参见“渝城厘金局移请传讯本城行户罗天锡等禀甘义和等故违前断贩靛来城又不入行私卖以及朱永泰瞒漏厘金一案”,巴县档案号6-5-933。

  

  
[14]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二十六日杜宗美状纸所载《状式条例》,巴县档案号6-5-6485;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五日王玉廷状纸所载《状式条例》,巴县档案号6-6-27643。

  

  
[15]参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4页。

  

  
[16]淡新档案号22607-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